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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面开展VOCs排放排查,未采取措施可能违法!企业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汇总

发表时间:2021-01-05   来源:http://www.binhuanyuan.com/news_article?news_id=69

 河北全面开展VOCs排放排查,未采取措施可能违法!企业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汇总

河北开展VOCs排放排查,未采取措施可能违法!企业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汇总
      2020年11月,河北省印发《河北省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着眼防治全局,提出“夏病冬治”,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 治理攻坚。

      按照方案要求,12月底前,河北省将摸清全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底数,建立治理清单,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推进源头管控,推进行业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深化涉VOCs园区集群整治,治理VOCs。

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
      2020年12月份,河北省将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对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区域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开展含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 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VOCs无组织排放九种常见违法行为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
      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特别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的企业如存在以下典型情况: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一道初效过滤等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效率达不到80%,如企业提出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核实。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上内容来源:羽白网、环保365、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罗氏低温全氧化VOCs治理技术
1. 本工艺流程简介
采用美国KL化学技术公司开发、授权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的低温催化燃烧技术KLOX(R),其核心部分包括催化剂床、换热装置、加热装置等。

催化氧化系统由换热器、加热室、催化氧化室组成,其工作原理如下:

      本工艺的特点是活性高、起燃温度及全氧化(完全燃烧)温度往往低于其他适用的催化剂近200℃。而且本催化剂结构性能稳定,耐颗粒物包裹堵塞、使用寿命长、无毒无害,不产生二次污染。故广泛应用于国外柴油车除VOCs及碳颗粒、餐饮、医药消毒行业VOCs处理以及国内印刷电路板生产、脱脂炉尾气处理、化工行业等的VOCs处理。
      喷涂废气进入本装置,首先由换热器与排出尾气换热,由室温升到80℃以上。继续进行二次加热(由天然气燃烧放热)达到近140℃,通过催化剂床层,分解掉其中的有机化合物从而达标排放。
      2. 与VOCs处理的其他RTO/RCO技术比较
      有各种处理VOCs的工艺,常见的如活性炭吸附法、水淋法、蓄热燃烧氧化法(RTO,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ation)、蓄热催化氧化法(RCO,regenerative catalytic oxidation)、等离子体分解法等等。这些方法的特点比较众所周知,各有其优缺点及其所适合的应用。
      本技术属于RCO蓄热式催化氧化技术的范围。与常规的RCO比较,所使用的催化剂活性高,尤其是低温下就有良好的全氧化分解性能,VOCs的起燃温度及全燃烧温度较其他常见催化剂要低一两百度。而且耐(抗)颗粒物包裹堵塞,耐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等的毒害,去除性能可以很方便地调节。这样就很适合这个项目的应用。
      典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丙酮、甲苯在催化剂上点性条件下反应结果见下图。其起燃温度(一般定义10%转化温度)及全氧化温度(一般定义90%转化温度)均较低。比同样条件下贵金属催化剂要低约200℃。

图三、丙酮在KLox-1上的转化效果

图四、甲苯在催化剂KLox-1上的转化效果

一些典型的VOC处理装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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